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廉洁风险”,保证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司党委与十七冶集团公司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城建工程技术公司党委与 (以下称“责任单位”)订立本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责任范围
(一)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对本级党政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树立全员廉洁自律意识,落实全员廉洁自律工作要求。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责任目标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确保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至少两次小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惩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正确行使权利。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洁从业氛围。
(五)充分认识“四化”建设的现实意义,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推进“四个集中”管理的全面落实。加强对项目上“人、机、料”等直接费的管控,重点围绕“八道关口”开展效能监察,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杜绝以权谋私问题。
(六)推行“五天法则”工作机制,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热点问题及时提出调查和处理意见。
第三条 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准则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规定擅自决策;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不准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四)不准内部收送“红包”或有价证券;
(五)不准收受关联单位或个人的回扣、礼金、礼品等;
(六)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入股或集资购买设备;
(七)不准用公款内部大吃大喝或进入高档场所奢侈消费;
(八)不准参与或涉嫌“黄、赌、毒”及其他不健康娱乐活动。
第四条 检查考核
(一)公司党委每半年度对责任单位执行本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并纳入年度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价考核内容。
(二)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并将年度自查、考核情况,年底前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惩处:
1、责任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内容的,公司党委责令其整改,取消年度“创先争优”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并按《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责任单位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公司党委按照中共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责任期限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和责任单位各一份。
考核主体(章): 考核对象(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